[犧牲大我 完成小我] :荒謬的司法院&立法院 運作過程!
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,在上月狼狽就逮。
胡景彬十幾年前就因上酒家接受性招待、外遇生女,也受到懲戒;
如今出事,同儕都覺得「不意外」。
「胡景彬們」之所以絡繹不絕,理由很簡單:檢察官、法官不是聖人,
他們也有七情六慾貪嗔癡念;但他們手握審判大權,在承辦的案件中呼風喚雨稱王。
要節制他們濫權,須仰賴制度的有效規範,不能徒以泛道德呼籲期待他們自制。
要杜絕不肖司法官的貪瀆路,唯一途徑,就是要讓他們得不償失:一旦被發現違法涉貪,很快就會受到重懲或入監,且時時有吹哨者監督其辦案;如此,他們才會罷手。但高調常彈卻從未落實的司法改革,顯然失靈了,也因此敢貪者照樣放膽前行。
胡景彬案正是鮮活的例證。他私生活靡爛,投資地下錢莊,錢財與重利業者糾纏不清;然而,由法官組成的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只休他三年職,他的刑案更審了十年,卻從「有罪」改判「無罪」,因而得以復職。總之,無論懲戒或審判,或失之輕縱,或拖泥帶水,對法官權益的考慮總是遠甚於捍衛司法的價值。
這正是問題的關鍵。司法判決審理檢察官、法官的案件,脫不了維護「自己人」的思維,司法伸張公平正義,已淪為虛浮的宣傳口號。再加上「審判獨立」的過度保護,貪瀆法官的心證空間無比寬廣,反正做的是無本生意,為什麼不賭一賭?可以說,是無能的司法環境縱容了貪汙司法官的存在。
要減少貪汙誘因,對貪瀆的司法人員重懲速判是必要的。
公平正義的確不應有後門可走,但後門不會自動關閉,須靠對核心價值的堅持、完善的制度監督,才能封住。每一件貪汙案都是恥辱的印記,司法界必須正視豢養收賄法官的環境因素,從內部徹底改革做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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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務官甲:「王金平在立法院,為何總是以八十%的代價,換取二十%的收穫?我看不懂!」
政務官乙:「你可以換個角度看:八十%的點點滴滴皆是社會成本、國家資源付出的代價,二十%則點點滴滴皆是王金平個人的人情收穫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