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勞工)我比別人卡認真
(勞工)我比別人卡打拚
為什麼 為什麼
比別人(外國)卡歹命!
30年來,台灣平均經濟成長5.98%! → 數據漂亮!
近10年來,台灣勞動生產力指數10年內提升70%,
單位產出勞動成本指數下降30%!
→ 靠降低勞動成本,真的有"提高國際競爭力"嗎?
No,不提高附加價值,只能多苟延殘喘一段時間罷了!
台灣的非薪資報酬(如勞保、健保、勞退及就保)佔勞動總報酬比,
從1980年的7.4%,上升到2009的14.9%,香港則是3.2%升到8.5%!
→ 薪資沒增,但是 勞工的福利與保障增加!
資方的人事成本也增加!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自一九六八年制定以來,跟未帶行照、駕照有關之罰則歷經四次修法,但其中有三次是調高罰鍰金額,一次僅是變更法條用語,從未對實質內容或定義進行刪修。
未隨身攜帶行照、駕照的最高罰鍰,從最初一九六八年的五十元、一九七五年的一百元、一九八六年的兩百元,到二○○一年的六百元,歷經三次修法調漲,顯示交通部和立法機關「順應時代變遷」,讓罰鍰隨著物價和國民所得波動。但顧及外在物質環境變遷的同時,卻未關照內在立法精神的轉變,也忽視了「科技發展」如何能讓警察執法更為「便民」而非「擾民」。明明一台掌上電腦就可以查詢車籍及駕駛資料,相關單位卻囿於行政便利性,不知變通。
回頭查一九六七年立法院交通、內政、司法委員會審查紀錄,發現一開始討論制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時,委員多把未帶行照、駕照視為「無照駕駛」,是可能導致車禍的原因之一,而且基於嚴防贓車的立場,的確需要相關規範。
但戒嚴年代合宜的法律,未必適用於現代,老一輩過去「習慣」被這樣規定,加上政府官員得過且過,所以沒人質疑規定未帶行照、駕照要開罰是否合理、是否合乎時代需求。
跨黨派立委提案修法,刪除不合時宜的罰則,在民怨四起的時刻,站出來替人民把關、省荷包,也算是「遲來的正義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