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

司改&立法改革:用特權或金錢 "關說" 正常 嗎"?如果你是被害人 可以接受嗎?

[犧牲大我  完成小我] :荒謬的司法院&立法院 運作過程!

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,在上月狼狽就逮。
胡景彬十幾年前就因上酒家接受性招待、外遇生女,也受到懲戒;
如今出事,同儕都覺得「不意外」。
「胡景彬們」之所以絡繹不絕,理由很簡單:檢察官、法官不是聖人,
他們也有七情六慾貪嗔癡念;但他們手握審判大權,在承辦的案件中呼風喚雨稱王。
要節制他們濫權,須仰賴制度的有效規範,不能徒以泛道德呼籲期待他們自制。
要杜絕不肖司法官的貪瀆路,唯一途徑,就是要讓他們得不償失:一旦被發現違法涉貪,很快就會受到重懲或入監,且時時有吹哨者監督其辦案;如此,他們才會罷手。但高調常彈卻從未落實的司法改革,顯然失靈了,也因此敢貪者照樣放膽前行。
胡景彬案正是鮮活的例證。他私生活靡爛,投資地下錢莊,錢財與重利業者糾纏不清;然而,由法官組成的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只休他三年職,他的刑案更審了十年,卻從「有罪」改判「無罪」,因而得以復職。總之,無論懲戒或審判,或失之輕縱,或拖泥帶水,對法官權益的考慮總是遠甚於捍衛司法的價值。
這正是問題的關鍵。司法判決審理檢察官、法官的案件,脫不了維護「自己人」的思維,司法伸張公平正義,已淪為虛浮的宣傳口號。再加上「審判獨立」的過度保護,貪瀆法官的心證空間無比寬廣,反正做的是無本生意,為什麼不賭一賭?可以說,是無能的司法環境縱容了貪汙司法官的存在。
要減少貪汙誘因,對貪瀆的司法人員重懲速判是必要的。
公平正義的確不應有後門可走,但後門不會自動關閉,須靠對核心價值的堅持、完善的制度監督,才能封住。每一件貪汙案都是恥辱的印記,司法界必須正視豢養收賄法官的環境因素,從內部徹底改革做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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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務官甲:「王金平在立法院,為何總是以八十%的代價,換取二十%的收穫?我看不懂!」
政務官乙:「你可以換個角度看:八十%的點點滴滴皆是社會成本、國家資源付出的代價,二十%則點點滴滴皆是王金平個人的人情收穫。」



從胡景彬案看不肖法官是如何坐大的
二○一○年七月,台灣高等法院爆發司法史上最大宗的集體貪瀆案,四名法官遭收押,並導致司法院長賴英照去職。約略同時,一封檢舉信函悄悄送進最高法院檢察署;整整三年過去,檢舉信函指涉的主角──台中高分院法官胡景彬,才在上月狼狽就逮。
前一個案件的集體貪瀆案,就是引發特偵組監聽柯建銘的高院法官陳榮和收賄案,其間意外截獲柯建銘和王金平為全民電通案上訴的關說通聯。但這只是枝節,本文要討論的是縱容法官關說貪瀆的司法環境。
前後兩案的情節,如出一轍:涉案法官揣著大把現金擺身邊,擁小三、賣案子、穿針引線、收賄款。集體貪瀆案導致當時的高院院長黃水通、司法院長賴英照黯然下台,法界力圖清明振作,改革之聲不斷。然而,貪瀆者無畏情勢之風聲鶴唳,毫不收斂,照樣把司法公權當成金雞母,張狂論價折售,貪官照舊為之如胡景彬。
從最高檢成立「正己專案」後,陸續偵辦的十幾起檢察官、法官貪瀆案來看,如胡景彬者流前仆後繼,犯案從來沒有斷過。這還只是掀開在陽光下的案子,躲在暗處的,猶不知多少。
因為胡景彬案,大家不禁想問,這鍋司法米粥裡,到底還藏了多少老鼠屎?胡景彬十幾年前就因上酒家接受性招待、外遇生女,也受到懲戒;如今出事,同儕都覺得「不意外」。像這樣的法官,為什麼可以老神在在,大剌剌在司法界橫行。
「胡景彬們」之所以絡繹不絕,理由很簡單:檢察官、法官不是聖人,他們也有七情六慾貪嗔癡念;但他們手握審判大權,在承辦的案件中呼風喚雨稱王。要節制他們濫權,須仰賴制度的有效規範,不能徒以泛道德呼籲期待他們自制。
要杜絕不肖司法官的貪瀆路,唯一途徑,就是要讓他們得不償失:一旦被發現違法涉貪,很快就會受到重懲或入監,且時時有吹哨者監督其辦案;如此,他們才會罷手。但高調常彈卻從未落實的司法改革,顯然失靈了,也因此敢貪者照樣放膽前行。
胡景彬案正是鮮活的例證。他私生活靡爛,投資地下錢莊,錢財與重利業者糾纏不清;然而,由法官組成的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」只休他三年職,他的刑案更審了十年,卻從「有罪」改判「無罪」,因而得以復職。總之,無論懲戒或審判,或失之輕縱,或拖泥帶水,對法官權益的考慮總是遠甚於捍衛司法的價值。
但胡景彬並非特例。攤開公懲會歷來對司法官的懲戒,看不出核心價值。司法官關說案件、利用職務身分投資營利,都侵犯司法貞操的公平基準,理應去職。但過往的懲戒,仍多寬縱,似乎體恤司法官的難處,猶比珍惜司法信譽來的重要。更遑論,司法官貪汙案十年八年定讞不了是常態,不乏拖了近廿年的紀錄。刑度隨著年月不斷減輕,還有機會拚無罪,時間沖淡了刑罰的警示強度,徒然助長貪者「賭一把」的僥倖心理。
這正是問題的關鍵。司法判決審理檢察官、法官的案件,脫不了維護「自己人」的思維,司法伸張公平正義,已淪為虛浮的宣傳口號。再加上「審判獨立」的過度保護,貪瀆法官的心證空間無比寬廣,反正做的是無本生意,為什麼不賭一賭?可以說,是無能的司法環境縱容了貪汙司法官的存在。
要減少貪汙誘因,對貪瀆的司法人員重懲速判是必要的。司法官懲戒如今改由「職務法庭」審判,能否跳脫過去的袒護,尚待觀察。貪汙案的延宕,病灶由來已久,原因多重,司法界必須認真檢討。此外,要建立裁判的多重監督機制,讓心存貪念者無法在案子裡動手腳。
監督方法包括:案件實質評議,同案其他法官詳細閱卷,具體表示意見,任誰也無法獨霸案件;上級審發揮功能,揪出問題判決。此外,也可組成委員會就有風聞疑慮的確定判決做「體檢」。若知道有人交叉盯梢,被逮著的風險高,放肆的人自然減少。
最近司法院大打廣告,提醒民眾別被司法黃牛欺騙,因為「公平正義絕無後門可尋」;對照胡景彬案或柯建銘案,何其諷刺!公平正義的確不應有後門可走,但後門不會自動關閉,須靠對核心價值的堅持、完善的制度監督,才能封住。每一件貪汙案都是恥辱的印記,司法界必須正視豢養收賄法官的環境因素,從內部徹底改革做起。


全文網址: 從胡景彬案看不肖法官是如何坐大的 | 社論 | 意見評論 | 聯合新聞網 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OPI1/8174348.shtml#ixzz2fOI9o0e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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娼婦變聖女的台灣司法

  • 2013-09-20 02:15
  •  
  • 中國時報
  •  
  • 【黃瑞明】

     毫無疑問地,馬王之爭就是年度大戲。不過,在看熱鬧之餘,絕大多數觀眾恐怕不會想到的是:這是一場荒謬劇,其中的主角正是司法。
     關說案起因於柯建銘不信任司法(法官)。本來高院更審判決無罪之後,檢察官通常都會上訴,所以案子將回到最高法院。關說成功以後,他就省去繼續跟司法打交道的風險。王金平接受了請託而進行關說,其實就是認定司法(檢察官)好操縱,以後的發展也印證了這一點(柯王如今都矢口否認關說,相信這種說詞的人當然也不用看本文了)。事情發展到國民黨開除黨籍的地步,王的因應方式就是聲請假處分。有了台北地院的裁定加持,他的院長正當性看似暫時穩住了,但是,司法由備受鄙視的娼婦突然搖身一變成了捍衛正義的聖女,這難道不荒謬嗎?
     不管是不是娼婦,司法都不是解決當前問題的最佳角色。馬王之爭涉及的是憲政危機,地院法官可以技術性操作保住院長的地位,卻無法遮掩他的公信力出現的嚴重裂痕。那麼大法官會議呢?理論上比較好,實際上卻同樣不適格。對於憲法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,為了維持地位的超然,西方國家的釋憲機關都會以「自制」避免處理政治問題,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是典型的例子。就德國的實務運作來說,國會議長的去留就是這樣的問題。
     德國在1988年曾經發生了一樁國會議長下臺風波。當年是「帝國水晶夜」的50周年,為了紀念納粹在1938年11月9、10兩日主導的火燒猶太教堂暴行,聯邦眾議院舉行一場紀念儀式,重頭戲是議長耶林爾的演講。演講內容本來四平八穩,但是他卻同時作出諸如希特勒的性無能導致思想偏激等論述。這段在一般人聽來並無問題的話成了敗筆之作,因為批評者認為它形同在替希特勒找藉口。猶太團體表達抗議,媒體也紛紛譴責耶林爾有失分寸。到了第二天,他就以不讓議長職位蒙受損害為由宣布辭職。這篇演講未必真的那麼差,例如《紐約時報》就對它相當肯定。不過在德國人看來,議長是高度政治性的職位,經不起一點人格上的爭議,所以國會連表決程序都未啟動。
     王金平到底要為司法關說案負什麼樣的責任,國民黨當然有權對這個黨員表達立場。不過,如果這樣予人過分草率之感的話,立法院至少絕對比幾個下級法院的法官更有資格處理爭議。它當然也不是「聖女」,但對於「家務事」理應具備「自治」的能耐。遺憾的是,就目前院內黨派的表現看來(反對黨傾全力捍衛執政黨推舉的議長!),這樣的期待或許又過分高估了這個「立法者」了!
     (作者為私立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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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金平與台北地院的「80/20法則」
以下是兩位政務官之間的對話,談話時間在幾年前,亦即在關說案風暴發生之前。
政務官甲:「王金平在立法院,為何總是以八十%的代價,換取二十%的收穫?我看不懂!」
政務官乙:「你可以換個角度看:八十%的點點滴滴皆是社會成本、國家資源付出的代價,二十%則點點滴滴皆是王金平個人的人情收穫。」
本報近日在評論關說風暴時,秉持就案論案,而未觸及王金平的政治手法與風格;但若能從王金平的整個政治風格與手法來解析,更能理解關說案的底蘊。因為,對於王金平來說,關說案其實只是冰山一角。
有立法委員說: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,已非「合議制」,而是「首長制」;亦非「政黨政治」,而是「王金平制」。在此一架構下,個別的立法委員平日幾乎無由參與法案研議,因此只想炒作政爭話題;至於法案的一切過程均在「朝野政黨協商」的密室黑箱中進行,而主要由王金平決定各方的法案利益如何分配,包括他也可決定將接受任何黨派的抗爭(如霸占主席台)表演到何種程度;然後,黨鞭步出所謂的「朝野協商」,各自到閉會前夕、挑燈夜戰的議場舉牌,命黨籍立委投票。
這是一個幾乎沒有法案辯論的立法院,也是一個多數原則受到高度摧殘的立法院。於是,在王金平主持下的立法院,就一直是以八十%的社會成本,換得二十%的議事表現;換個角度看,也可以說以八十%的社會成本,換來王金平二十%的開明形象與人情收穫。而王金平就以這二十%的人情收穫,創造了「立法院是首長制」的異象;並又繼續以八十%的社會成本,來鞏固他的「立法院首長制」。
王金平為柯建銘司法關說,正是十分經典式地顯露了這八十%的社會成本的冰山一角。因此,若曾有人質疑,王金平為何在立院脫序時不動用警察權?如今即可知,他豈有動用警察權的必要?其實,亦無人強要王金平動用警察權,但若明此底蘊,恐怕也無人能接受他用這樣的「八十/二十」操作,來維持他在立法院的「王氏首長制」。
內閣近日流傳立院高層許多駭人聽聞的「行政關說」,那些亦可列在維持立院運作的八十%社會成本的帳單上。然而,行政關說容可見仁見智,但司法關說卻攸關憲政正義,絕無寬縱餘地;且由此亦可質疑:王金平的八十%社會成本中,究竟耗損了多少憲政正義?
如今犯下司法關說憲政天條的王金平,非但不認錯,反而挾持政局、挾持立法院、撕裂社會,進行有力無理的抗爭。這豈不又是一場「八十%社會代價/二十%個人收穫」法則的極致演出?
行文至此,亦不能不對台北地方法院的民事裁定表達一些看法。總的來說,這是一個見樹不見林的裁定,也是一個豈有此「理」的裁定。此處所稱之「理」,是指「憲政法理」。
一、不分區立委是政黨為了向社會負政治責任的政治任命,即如近日台聯僅以「違背黨的決策」便撤銷了林世嘉的黨籍及不分區立委資格,這本就是一個政黨的政治決策。如果政黨無此權力,如何使其不分區立委對黨負責?而黨又如何向社會負責?法院豈能干涉已完成黨內程序的黨紀處分案?法官難道是太上黨主席?
二、總統兼任黨主席,以總統身分不接受立法院長關說司法,又以黨主席立場訴諸黨紀,這在憲政法理上應視為一體的事件。法院的裁定,不啻使總統不能對憲政正義及政治風氣提出主張,並為合法正當之處置,則教總統如何治理國家?又如何負起政治責任?難道法官是太上總統?
三、明知王金平不是一般立法委員,而是立法院長;卻只顧全王個人的「民事利益」,使繫訟的立法院長繼續行使職權,未能迴避,甚至拒收中選會函文;試問,一旦王若敗訴,他「非法」主持議事的「憲政損害」當如何補救?此種見樹不見林的裁定,豈符比例原則?
此事若發生在一般公司,亦應考酌當事人應否停權或迴避,何況是立法院長?台北地院的裁定,不啻亦是以王金平二十%的個人利益,而將八十%的憲政利害置於莫大的風險之下。
近日我們一再主張,立法院長涉及司法關說即無留任的正當性。即使王金平在法院勝訴,即使民意傾向同情王金平,也不致改變我們的此一立場。我們或許無力改變這個「八十/二十」的局面,但我們仍要說:我們在理智及良知上,不能同意。


全文網址: 王金平與台北地院的「80/20法則」 | 社論 | 意見評論 | 聯合新聞網 http://udn.com/NEWS/OPINION/OPI1/8168059.shtml#ixzz2f7SWKqo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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