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2年4月23日 星期一

台灣升級的障礙:請立委"廢法"將[疆屍法案]送終! 讓台灣鬆綁!
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立法目的應該是
為了"保障行人與駕駛之交通安全",
不是罰款(增加政府收入)!
煩請立委 撥空"作法"將類似的[疆屍法案]送終!
不要再讓他們出來害人!


44年老法 不合時宜了
騎車到夜市買鹽酥雞,忘了帶行照出門,遇警察臨檢,罰!違規紅燈右轉,跟警察求情,警察說:「好吧,給你開張未帶駕照的罰單,罰輕一點,下次別再這樣。」大多數民眾都有類似的經驗,未帶行照、駕照的罰單,通常不再與「危及交通安全」有關,但不合時宜的罰則,卻從四十四年前實施至今,才被徹底挑戰。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自一九六八年制定以來,跟未帶行照、駕照有關之罰則歷經四次修法,但其中有三次是調高罰鍰金額,一次僅是變更法條用語,從未對實質內容或定義進行刪修。
未隨身攜帶行照、駕照的最高罰鍰,從最初一九六八年的五十元、一九七五年的一百元、一九八六年的兩百元,到二○○一年的六百元,歷經三次修法調漲,顯示交通部和立法機關「順應時代變遷」,讓罰鍰隨著物價和國民所得波動。但顧及外在物質環境變遷的同時,卻未關照內在立法精神的轉變,也忽視了「科技發展」如何能讓警察執法更為「便民」而非「擾民」。
明明一台掌上電腦就可以查詢車籍及駕駛資料,相關單位卻囿於行政便利性,不知變通。
回頭查一九六七年立法院交通、內政、司法委員會審查紀錄,發現一開始討論制定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時,委員多把未帶行照、駕照視為「無照駕駛」,是可能導致車禍的原因之一,而且基於嚴防贓車的立場,的確需要相關規範。
但戒嚴年代合宜的法律,未必適用於現代,老一輩過去「習慣」被這樣規定,加上政府官員得過且過,所以沒人質疑規定未帶行照、駕照要開罰是否合理、是否合乎時代需求。
跨黨派立委提案修法,刪除不合時宜的罰則,在民怨四起的時刻,站出來替人民把關、省荷包,也算是「遲來的正義」。


全文網址: 觀察站/44年老法 不合時宜了 | 交通議題面面觀 | 國內要聞 | 聯合新聞網 http://udn.com/NEWS/NATIONAL/NAT3/7045334.shtml#ixzz1sopxV5JZ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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